珠江学校教师评优评先制度 |
发表日期: 2017/02/27作者:匿名 访问量:1598 |
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,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表彰先进,树立榜样,推动工作特制订教师评优评先制度。 一、评比原则 1、体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真正把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推荐出来,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。 2、在同等条件下,评先评优向老教师、一线教师、班主任倾 二、评优评先名额分配 1、评优名额按教研组教师数和行政人员数分配,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。 2、考虑学科间平衡,同一学科评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(班主任除外)。 三、评比办法 1、公开评优条件和名额,坚持个人自愿和实事求是原则。 2、各教研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推荐名单。 3、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,经校评优领导小组研究后择优报上级部门。 4、经考核不存在否决性情形同时又具备必备条件的教师,结合教职工民主测评结果,经评优评先领导小组议讨论决定推荐名单。 5、将评选结果在全校内进行公示,在无异议后,由学校向局选送。 四、评优评先否决性条款 1、违反学校规章制度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 2、违法乱纪,受到党政处分的; 3、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; 4、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; 5、因未尽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。 6、从事第二职业(或从事有偿家教活动)被查实的; 7、参与赌博及活动被处罚的。 8、违反学校规定或工作失职者而被上级处分或通报批评的。 9、无故拒绝(或未完成)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(公开课、值班、临时性工作)的。 10、造谣生事,影响团结的。 11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 12、在期末等各类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。 13、其他违反《教职员工守则》相关条款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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